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运用实务技巧
- 项目背景
- 备受社会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也即将出台。细则对《劳动合同法》中的很多条款作了明确化的规定,该细则将是用人单位贯彻学习《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依据和帮手, 它对企业人力资源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同时,《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与《社会保险法》将在本年度提交人大审议,《企业工资条例》与《工伤保险条例》也在制定和修改过程中。不少企业在相关法规出台前未雨绸缪,如:沃尔玛、华为等世界著名企业都纷纷在该法案正式实施前,清理历史问题,重新签订合同。
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合法?
如何正确理解、适用《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并在实施前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提升员工关系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如何过渡、衔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规章制度应如何设计、修改以适应新的变化?
现行的员工手册在设计上是否合法、合理、科学?如何设计才能方便企业管理?
企业员工招聘、绩效考核与薪酬设计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如何合理规避?
为此,举办“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运用实务技巧与规章制度设计、员工手册撰写高级研修班”。通过本课程学习,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学会应用新《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 适合对象
- 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监、人事主管、薪酬专员、绩效主管、培训经理、培训主管、培训师、招聘主管,企业法律顾问,劳资、工会、行政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 学习安排
- 上课时间:2008-4-15至18日
上课地点:青岛市
上课时间:2008-4-16至19日
上课地点:南宁
上课时间:2008-4-18至21日
上课地点:廊坊
上课时间:2008-4-19至22日
上课地点:福州
上课时间:2008-4-25至28日
上课地点:重庆 - 学习费用
- 北京地区参会人员需交学费1300元,其它地区学费980元,如需食宿,会务组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 课程简介
- 第一部分:《实施细则》重点条款的解读
1.《实施细则》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新规定;
2.《实施细则》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约定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新规定;
3.《实施细则》关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岗位选择的新规定;
4.《实施细则》关于服务期、专项培训与违约金、赔偿金的新规定;
5.《实施细则》对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的新规定;
6.《实施细则》对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合并、分立的新规定;
7.《实施细则》关于劳动者依法解除、违法解除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
8.《实施细则》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性补偿或赔偿的新规定;
9.《实施细则》关于如何通过考勤制度的设计来实现对员工的日常管理的新规定;
10.《实施细则》对如何通过奖惩制度的设计来实现对员工考核与评价的新规定;
11.《实施细则》对如何设计休假制度及合理确定休假制度的各项工资待遇的新规定;
12.《实施细则》关于新法与旧法过渡、衔接和新法施行时间的新规定及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
第二部分:劳动合同法下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撰写技巧及风险控制
1.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类型、性质及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2.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包含哪些内容及常见的不合法规定,制定员工
手册的原则和方法;
3.新劳动合同法下制定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的法定民主程序、公示程
序实务操作技巧;
4.员工手册在运用中的诀窍,有哪些关键点必须涉及,有哪些错误必
须避免;
5.新劳动合同法下招聘广告、员工入职登记表的设计要求及作用;
6.新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制订要点;
7.如何解决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问题。
第三部分:劳动合同文本
1.新旧劳动合同文本的差异比较;
2.如何合法、合理约定变更岗位的范围;
3.“个性化”与“标准化”劳动合同文本的撰写技巧;
4.是否能够在合同文本中约定解除合同条款和违约责任;
5.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合同隐藏哪些法律责任。
第四部分:劳动报酬
1.如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试用期工资;
2.选择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应遵循的原则;
3.不同工时制度下加班费计算的差异与法律问题;
4.如何避免工资拖欠与工资克扣风险;
5.工资结构设计与调整技巧。
第五部分:劳动合同的送达与变更
1.劳动合同的送达条款隐藏哪些法律责任;
2.变更劳动合同文本部分条款应遵循的法定程序;
3.劳动合同部分条款变更的法律依据及如何依法变更; - 教学师资
- 何楚棐:菲利普·莫里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关系经理
鲁志峰:中国劳动保障报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孙群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
张恒顺:《劳动合同法》百朗教育特约培训师,国家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特聘专家、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曾任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副处长、北京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
杨毅新:《劳动合同法》百朗教育特约培训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执法监督处处长。(每次培训从以上专家中选配,以实际通知到会专家为准) - 颁发证书
- 学习结束后办理培训结业证书,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在职继续教育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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